茅台诉荣和烧坊侵权案开庭 四大看点引关注
点击数:386  发表日期:2012-11-12
       10日上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荣和烧坊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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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荣和烧坊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双方分别就“MAOTAI”字样的使用、包装的相似度等问题进行了陈述与辩论。由于法庭要求双方提交部分证据的原件,故本案并未当庭宣判。不过,这一侵权事件至此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北京惠久酒业公司董事长尚智称,此案的被告方贵州荣和烧坊酒业公司其实与“荣和烧坊”并无关联。
 
现场直击:四大争论焦点待解
       2011
518日,北京市西客站公安段与贵州茅台集团打假办一同查扣了一批标示为“百年荣和老窖”的白酒。茅台酒厂认为,该批产品在外包装的显要位置突出使用了“MAOTAI”字样,茅台酒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并要求荣和烧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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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该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中新网财经频道记者获准在现场旁听双方的辩论。庭上,贵州茅台酒厂表示,该厂是“MAOTAI”字母、“茅台”文字及其图形组合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MAOTAI及图商标在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荣和烧坊是专业的白酒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于茅台酒厂的商标理应具有高度注意义务,确保生产销售的产品不侵犯茅台酒厂商标,但荣和烧坊却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荣和烧坊作为被告方,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辩论内容,中新网财经频道梳理出本案争端的四大看点。
     
看点一:被告荣和烧坊在其产品上使用“MAOTAI”字样是否属于对产地地名的标注?茅台酒厂认为,7260827号商标为自己合法拥有,被告在包装上突出显示了“MAOTAI”,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但被告认为,该字母是地名的使用方法,即表示产品产地为贵州省茅台镇,被告依法有权正当使用该地名。
     
看点二:被告产品的外包装是否与原告产品相似,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茅台酒厂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合法拥有284526号商标的专用权,被告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并且被告显著使用了与原告几乎一样的字母和图案,在同一种商品上构成了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但荣和烧坊则认为,茅台酒厂的284526号商标并未指定颜色。

  中新网财经频道查询发现,中国商标网上提供的284526号商标图像显示为黑白色,在指定颜色一栏并未标注。而茅台酒厂于20111116日申请的10195605商标则显示为指定颜色,并于20121013日进行初审公示。
    
看点三:被告是否与历史企业“荣和烧房”具有传承关系?茅台酒厂认为,被告强拉硬扯上历史品牌“荣和烧坊”,硬说与自己有关系,这是一种傍名牌的行为。而且,被告没拿出所谓的银质鎏金奖、金奖的实质证据,这个奖项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茅台酒厂的代理律师称:“如果按照被告的逻辑,我今天注册一个‘始皇’,明天注册一个‘太宗’,我就和秦始皇、唐太宗有传承关系了?”对此,荣和烧坊则对法庭重申,其不仅与“荣和烧房”存在人员上的传承,也存在生产工艺上的传承。
    
看点四:荣和烧坊是否有资格标注产地为茅台镇?茅台酒厂认为,被告抗辩的理由是使用地理名称的标志,但被告并不在茅台镇,而是一家贵阳企业,因此不应称为茅台镇的企业。但荣和方面则坚称,其产品产地为贵州省茅台镇,因此权正当使用。
       
经过双方的辩论激烈,庭审一直持续至9日上午11时。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均不同意庭外和解,且部分涉及本案的关键证据需要原件,故审判长宣布休庭。
  
庭外说法:茅台闭口不谈案件 荣和烧坊大谈文化发展
       
庭审结束后,中新网财经频道记者采访了贵州茅台酒厂的代理律师李洪涛,他表示对与这场官司的进展不做预期,以法庭的判决为准。而茅台方面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则马上表示:“未经原告授权,不能接受采访。”
      
与茅台方面截然相反,荣和烧坊董事长仇福广则利用庭后与媒体的交流机会大谈企业文化与发展规划。他在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采访时表示,此案判决谁输谁赢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给所有茅台镇的酒企提个醒。屡称自己为“一介教书先生”的他多次表示,所有茅台镇的酒企应该共同发展,而不要相互“内耗”,纠缠在一些无谓的问题上,应该“共同把茅台镇打造成国际造酒中心”。
       
实际上,茅台酒厂对于这一点也表示认同,其代理律师在庭上就曾称,茅台酒厂并没有打击茅台镇的1000多家酒企,而是希望通过本次案件起到一个警醒的作用,督促其他企业合法使用商标,搞清楚地名用法的标准。
  
 真假“荣和”:荣和烧坊卷入“罗生门”
         
在庭上,荣和烧坊的代理律师对法庭表示,《世界食品经济文化通览(1)》第931页,证明荣和烧房在先使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获奖后,因与案外人就使用问题产生争议,贵州省政府裁定双方共同使用,荣和烧房在1958年充公之后并入茅台酒厂,但有一部分人员在外,成立了新的荣和烧坊。荣和烧房所获得的银质鎏金奖章则是在巴拿马获得的唯一奖章。
       
不过,对于荣和烧房传承历史的说法,不仅茅台酒厂的代理律师不认同,同时还遭到了北京惠久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质疑。根据北京惠久酒业提供的资料显示,其为“荣和烧房”品牌系列产品的全国总经销。该公司董事长尚智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记者表示,本案被告——贵州荣和烧坊有限公司与“荣和”、“荣和烧坊”注册商标的持有者——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分别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没有任何关系。
     
“贵州荣和烧坊有限公司没有这两个商标的认证,不具有‘荣和’、‘荣和烧坊’产品的酒随单,只是一家具有酒水销售资格的公司。我们下一步准备打假。”尚智说。有意思的是这家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正是荣和烧坊的代理生产商——原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富强酒厂。
      
中新网财经频道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查阅发现,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目前拥有“荣和烧坊”(9290829号、6405315)商标、“荣和烧坊”(9849881)商标等。而贵州荣和烧坊有限公司董事长仇福广于2006年申请的“荣和烧坊”(5155066)商标,备注显示“商标已无效”。
  
 当中新网财经频道记者询问“荣和烧坊是否不具有生产资质”等问题时,仇福广并未直接回答。不过对于出现这样的局面,似乎在他的意料之内:“我就想到了会有别的企业来借机炒作。”随后,他向中新网财经频道出示了荣和烧坊与富强酒厂此前签订的合同。他向中新网财经频道确认,富强酒厂即为现在的荣和酒业公司。他仅表示,荣和烧坊还有其他代理生产商,企业今后会自己生产一部分产品,也会找一些其他代理生产商生产一部分产品。
       
至此真假“荣和”谜团浮现,荣和烧坊陷入“罗生门”。中新网财经频道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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